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关于协会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张家港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全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自愿组成,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会员企业合同法律意识和信用观念:提高会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我市“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为建设“诚信张家港”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张家港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指导单位是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张家港市暨阳中路119号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调查了解全市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开展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反映。

(二)组织开展国内外企业的联系和交流,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合同理论研究,总结、交流企业的信用管理经验,增强会员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组织考察,开拓国内外市场。

(三)培训企业的信用管理人员,提高其合同法律意识和企业信用管理水平,依法签约和履约。

(四)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推荐确认和日常管理工作,对会员开展规范有序的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评级工作。

(五)协助会员企业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合同法律咨询、合同资信调查等项服务,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张家港市级等各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为本协会自然单位会员;其它自愿加入本会并被批准的单位企业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和相关单位;

(四)愿意积极支持本会的工作,履行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企业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及进行监督的权利;

3、借助本会帮助、扩大企业知名度和产品销路的权利;

4、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5、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权利;

6、优先获得本会帮助解决信用管理工作中困难的权利;

7、提请本会帮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权利;

8、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认真完成本会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接受本会委托工作;

3、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反映有关企业信用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4、会员间互助合作,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5、保守本会会员的合同秘密;

6、帮助收集会员合法权益被侵害的证据,自觉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7、积极协助本会就会员间的合同纠纷所进行的调解工作;

8、按章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应按下列规定缴纳会费,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无不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被认定机关撤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资格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七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2/3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其它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3。

第二十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

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六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经理事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经会长或者2/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三条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会长、副会长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五条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2届。新一届负责人产生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第五节监事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它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各类合同法律事务服务收入;

(三)有关单位和海内外人士的捐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它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党的建设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七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十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经2017年12 月5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