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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洗白”一条龙 电信网络诈骗呈产业化

日期:2022/4/1 13:17:03 浏览:25 加入收藏

吉林省公安厅刑侦局侦查二处处长杨亮向记者介绍,除了银行卡,手机卡也是诈骗分子接触被害人,进而实施诈骗行为的主要媒介,是社交平台、金融机构进行实名认证的重要载体,诈骗分子为了绕过实名制管理,对手机卡有着巨大需求。

“有些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招聘兼职的信息,声称办理手机卡为营业厅冲业绩,一张卡支付数百元的费用,实际上是将收购来的手机卡加价出售,邮寄到边境或境外。为了防止犯罪行为败露,不法分子本身很少在营业厅附近出现,也很少直接向办卡人付款或以现金形式付款,而是招募带队人具体实施,并且提醒带队人将收购的卡分开存放,以规避处罚。”任巍巍说,在办案中发现,有一些行业内部人员利用制度漏洞,暗中私自开卡、贩卡。

任巍巍透露,有些个体手机店的工作人员在取得电信业务运营商的电话入网业务委托后,以“认证没有通过,重新进行认证、解决网速”等为由对用户进行多次人脸识别,并冒用其电子签名,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多办手机卡并在黑市上出售。他们以每张90元的价格出售,同时还可从渠道商处获得10元的办卡返点,即单张获利100元。此外,有的人自称能实现“不足一小时开卡9张”的“骄人业绩”,这些人明知全国开展“断卡行动”,也知道同行被抓,但仍抱有“卡先留着,不能白费”的侥幸心理,伺机作案。

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一些不法分子组织农民工、老年人、学生等在电信企业实名登记购买电话卡后,违规私下交易倒卖。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涉诈用户无法实施失信惩戒,致使不法人员、顽固分子屡犯不改。

“炒币”实为“洗钱” 赃款转移方式屡出花招

在北京,丘某通过某社交聊天APP与一个名为“星星”的网友结识,“星星”貌似好心,自称有个“炒币”的项目,收入颇丰,邀请丘某一同参与。二人相约见面,丘某按照“星星”的指示,先是扫码下载“某币”APP和“imToken”APP,并在“某币”APP上完成实名注册,后又通过无须实名注册的“imToken”APP接收来自“星星”转让的虚拟货币即泰达币,并将该虚拟币提现到本人的“某币”APP账户,之后在“某币”APP上将该虚拟货币向竞价高者出售,同时通过本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并迅速支取现金,扣除本人获利后交给“星星”,完成交易。

只需动动手指,就能轻松挣钱,丘某从此跟随“星星”做起了“炒币”的买卖。由于一天需交易多次,为保证现金及时交到“星星”手中,不受支取额度限制,丘某先后将本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绑定“某币”APP,并快速在本人数个账户之间拆分、流转、支取现金。

直到有一天,丘某发现自己用来炒币的银行账户陆续被司法冻结了,原来,高价收币的买家实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而用来收币的钱款则是他们刚刚骗得的赃款。

“卖方在虚拟币交易平合上出售虚拟货币,买方支付人民币用于购买虚拟货币,而实际上买方的账户就是电信诈骗分子控制的账户,卖方用银行账户收取赃款后再进行拆分、取款后,再将现金交给上家,收取虚拟货币,循环往复,洗白赃款。”任巍巍说。

诈骗分子为逃避公安机关止付、冻结措施,往往快速转移涉案资金。犯罪分子不断寻找、试探“资金链”薄弱环节,创新赃款转移方式。

据记者了解,除了通过境内“水房”(洗钱团伙)实施转移以及“跑分平台”拆分交易进行转移之外,诈骗分子也通过购买虚拟货币向境外转移涉诈资金,这种方式查控难度更大。

“虚拟货币一是匿名,二是去中心化,能实现快速、大额的向境外转移资金。而且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的时候,大额资金也会被打散,犯罪团伙内部人员分工负责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的资金转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王姝坦言,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的犯罪取证难度更大。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有组织、产业化特征愈加凸显。“买卖公民信息、开发技术平台、网络引流推广、转移资金洗钱等实施诈骗各个环节相互衔接,与网络赌博、组织偷渡、绑架勒索、裸聊敲诈等犯罪相互交织,组织化、公司化、产业化日趋明显。”公安部刑侦局打击新型网络犯罪指导处副处长胡志伟表示。

新闻来源:信用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