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收缴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张家港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章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张家港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会员应按下列规定缴纳会费:

(一)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标准为:800元/年。

(二)会员单位在上述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超额缴纳或自愿赞助。

(三)会员单位遇有特殊困难可申请减免本年度会费。

第三条:经费缴纳的办法:

(一)新入会的会员,入会后,应缴纳当年会费;

(二)年度会费于本年二季度前一次性缴清。

第四条: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一)协会设专人负责经费的收缴与管理,并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

(二)经费用于为会员服务和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协会办公室每年将上年度会费的收支情况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常务理事会审查。

第五条:附则

(一)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注销其会员资格。

(二)本办法自张家港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